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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题库【知识汇总专题六】
文章出处: 人气:559 发布时间:2025.07.21 14:16
【知识汇总专题六 建筑防火 】
 

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定义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二、测量防火间距方法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三、民用建筑间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3民用建筑规定,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条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条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四、工业建筑间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2工业建筑规定,工业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条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条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条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条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防火分区

 

一、防火分区定义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前言起草说明第28条规定,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二、防火分区分类

 

防火分区可分为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1)水平防火分区

是指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将建筑平面在水平方向上分隔出的防火区域,用以阻止火灾在一定时间内向相邻区域水平方向蔓延扩大。

 

(2)竖向防火分区

是指在建筑物的上下层间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及窗槛墙(窗间墙)、防火挑檐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用以防止火灾在竖向楼层之间的蔓延扩大。

 

三、防火分区划分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2条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卷帘。

 

一、分类

 

防火卷帘按照材质分为钢质防火卷帘和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钢质防火卷帘是用钢质材料做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是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二、设置要求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三、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设计

 

(一)疏散通道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设计

1.联动控制方式:

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控制方式:

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二)非疏散通道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设计

1.联动控制方式:

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手动控制方式:

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民用建筑的定性和分类

 

民用建筑的定性分类在每年的《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和《案例分析》考试中均有涉及,且为三科必考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按建筑高度和层数分为单层、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具体分类如下:

 

 


一、住宅按建筑高度划分为多层和高层住宅

 

27m是多层和高层住宅的分界线;高层住宅以54m为分界线划分为一类和二类。

 

二、公共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为

单、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

 

1.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界线是24m。

 

2.单、多层公共建筑包括建筑高度>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24m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3.高层公共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分为一类和二类。

 

4.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24m以上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5.其余高层民用建筑是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三、术语

 

1.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半地下室:该房间平均净高1/3<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高1/2。

 

3.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高1/2。

 

4.老年人照料设施: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三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其防火要求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6.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7.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四、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五、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执行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 “省级”和“网局级”:

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域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还包括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的网局级建筑是指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如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调度楼。省级及以上(含中央级)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这些非常重要的建筑,只要高度大于24m就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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